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文)和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文)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未来三年
(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
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
2、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
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果 2016-2018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
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末进行分配的利
润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
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或股利分配。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