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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5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公告编号 临 2016-03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前披
露的境外个人股东以本公司个别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接受
中国有关部门调查为由,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
“一审法院”)对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集团诉讼程序事宜(以下简
称“诉讼”),本公司已于 2013 年 9 月 6 日、2013 年 11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
报》披露了诉讼公告(编号分别为临 2013-025、临 2013-031)以及
在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了诉讼公告。
    2014 年 6 月 6 日,首席原告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将个人被告
变更为蒋洁敏、冉新权和李华林等三名本公司前任董事和前任高级管
理人员。诉状中的有关指控与之前诉讼中有关违反美国证券法的指控
大体相同,本公司按照当地诉讼程序进行了积极抗辩(详细情况请参
见本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半年度报告、2014 年年度报告以及 2015 年
半年度报告)。
    2015 年 8 月 3 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批准本公司《驳回起诉
动议》,判令终止该动议并结案。之后,原告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
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简称“上诉法院”)提出上诉。2016 年
3 月 21 日,上诉法院以“简易法院令”方式判定上诉人论据并不成
立,并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详细
情况请参见本公司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根据美国法律规定,
上诉人自“简易法院令”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即纽约当地时间 2016
年 6 月 20 日当日或之前,以下简称“上诉期”)有权以“申请调档”
方式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议上诉法院判决。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诉人未以“申请调档”方式上诉至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鉴于上诉人未于上诉期内提起任何上诉,并且上诉期
现已届满,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提起的
所有指控被全面驳回。就本公司董事所知,公司的正常营业并未受到
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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