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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3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
授予条件、解锁日期、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能使经营者和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曹洲涛                    谢石松                胡志勇
                                                 2016 年 6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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