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久之洋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7 号)核准,公司此次向社会公
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5,000,000.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735,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7,265,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16]第 71173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红外与信息激光产业园建设项
1 47,275.50 47,275.50
目
2 研发与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2,823.14 12,823.14
3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2,627.86
合计 72,098.64 62,726.50
根据《招股说明书》,久之洋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的资金
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
经营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情
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的
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70号”《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确认。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08,360,396.02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自筹资金实际预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入金额
红外与信息激光产业园建设项目 472,755,000.00 92,241,521.84
研发与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28,231,400.00 16,118,874.18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00.00 -
合计 720,986,400.00 108,360,396.02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程序
此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8,360,396.02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8,360,396.02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
额为108,360,396.02元。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16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8,360,396.02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
额为108,360,396.02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
金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8,360,396.0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已经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
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约定。西南证券同意久之洋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侯 力 何 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