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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宝药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2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
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持有公司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3、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87,041,461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78,704,146.10
元。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缴纳的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2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9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8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证券部
   2、联系电话:010-57809936
   3、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北街 11 号院 2 号楼 11 层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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