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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股份:公司章程(2016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2
公司章程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 事 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     则 ................................................. 41
                                                                                   公司章程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2 年 2 月 6 日公司创立大会制定,2003 年 2 月 23 日公司 2002 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
    修订,2003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05 年 2 月 25
    日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2006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
    次修订,2007 年 1 月 7 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订,2008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次修订,2008 年 8 月 27 日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
    次修订,2009 年 1 月 12 日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次修订,2009 年 8 月 6
    日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订,2010 年 6 月 24 日根据公司 200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第十次修订,2011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次修订,2011 年 7 月 12 日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订,2012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订,2013 年 5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订,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订,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订,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 [2002] 04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2085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于 2006 年 10 月 1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75 号文核准,向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700,000 股,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章程
    中文全称: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ONGHE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西许工业区 5—8 号;邮政编码:3511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525.815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努力扩大业绩,
不断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报酬,使公司获得
稳定而高速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服装面料及其他纺织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本企
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和技术以及其它各类商
口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建材、五金、机械电子设备、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工艺美术品
(不含金银首饰)、木制品、日用杂品等的销售;热电生产;环保设施建设、运营;
锂电池材料、锂精粉及锂盐产品贸易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
                                                                      公司章程
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实际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8100 万股,发起人股 81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许金和认购 2492.31 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77%;许建成认购 1993.8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4.62%;
莆田市华纶鞋业有限公司认购 1246.15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38%;许木林认购
934.61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4%;莆田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 81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莆田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认购 623.08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7.69%。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2 年 2 月 1 日出具闽华兴
所(2002)验字 E-002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525.81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3,525.8156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章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不
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
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
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
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
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
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既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
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公司章程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
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
分决定等;
    2、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
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
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期限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
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4、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公司章程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章程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所定董事总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章程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
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公司章程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公司章程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公司章程
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公司章程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章程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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