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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30 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2016 年 6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5 名,代表股份 304,995,169 股,占公司总股份 618,171,052 股的 49.3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公
司股份 283,904,5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股份 21,090,6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1%;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数 22,352,661 股,约占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100%;
    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
    公司监事会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
    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22,325,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8%;反对票: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弃权票:2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 %。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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