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
电运通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在内的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文件,
并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就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等文件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无特定交易对方,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
关联关系,因而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各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购买重大资产综合考虑并全面评估了目标资产的资产状况、盈利水
平、品牌影响力、技术水平、市场稀缺性、协同效应等因素并于二级市场竞价成
交,成交价格公允,因此本次购买重大资产价格具有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
者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佩莲 张宗贵 杨 闰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