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表决权委托撤销通知》及《上海业祥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
“神开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接到自然人股东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
湘、顾冰(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通知,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业祥投资”)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
委托的协议书》,同时自然人股东正式函告上市公司撤销业祥投资代为行使股东
表决权的委托。同日公司接到业祥投资”)关于对上述自然人股东撤销表决权委
托事项不认可的函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内容:
甲方: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湘、顾冰
乙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的解除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所持上海神开石油
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开股份”)15.004%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乙
方行使的约定解除,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所持有的神开股份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均由甲方自己行使,不再委托乙方行使。
第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据此解释。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请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裁判。
第三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第四条 其 他
1、本协议由各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其他各份由神开股份留存,
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撤销通知
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高湘分别签署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
委托的撤销通知》内容如下:
本人作为贵公司股东,现郑重通知贵公司,即日起撤销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事项的委托:代为行使本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的表决权。
本人已知会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令其及时了解本人的上述安排。
未来,本人将自行或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
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顾冰、高湘《股东联合声明》内容如下:
声明人已撤销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下事项的委托:代为行使
声明人作为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声明人合计
持有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1.8088%股份,该等股份目前未委托
任何主体代为行使表决权。特此声明。
三、业祥投资公司函件内容: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系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开股份”)的控股股东,鉴于本公司与顾正、王祥伟、
袁建新、高湘、顾冰签署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均存在重大疑问。
该《协议书》并未经过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平先生签字确认和本公司股东会
决议通过;同时,鉴于宁波惠佳投资管理中心已明确表态,双方与宁波惠佳投资
管理中心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终止履行,相应地该份《协议书》已无存在
基础。
本公司认为在该协议存在重大法律问题的前提下,未经司法认定前,顾正、
王祥伟、袁建新不具备收回其所持的神开股份表决权的法律要件,顾正、王祥伟、
袁建新所持有的神开股份 15.004%表决权仍应当由本公司行使。特此函告。
四、上市公司风险提示
由于业祥投资对《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
性提出质疑,此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上述事项将有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将积极关注事件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湘、顾冰与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
的《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协议书》;
2、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湘、顾冰签署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
委托的撤销通知》;
3、顾正、王祥伟、袁建新、高湘、顾冰签署的《股东联合声明》;
4、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函》。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