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2:30
(1)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 下午3:00 至 2016 年 6 月17日下午3:00 期间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3 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海涛女士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数
181,481,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5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9 人,代表股份数
181,444,7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24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 36,700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0.0092 %
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2、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3、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4、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037% ;
弃权 30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1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4,584,4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509% ;反对票为 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2 %;弃权 3000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77,245,8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825%;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475%。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1,444,71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798%;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 ;弃权 36,7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202%。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6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6
年4月2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披露,同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的述
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