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
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
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
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
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
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
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
当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
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按公司资
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
必须及时披露实际情况并应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确因市场
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
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
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
项意见,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
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并保证能使该收购可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第二十九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三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按规定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
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
要的审计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公司将通过合规程序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