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
专项自查报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5,000 万元(含 35,000 万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
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
以下简称“《监管政策》”)中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报
告期内(即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3 月)公司及从事房地产
业务的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自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自查的期间
本次自查的期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报告期(即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3 月)。
(二)自查的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控股房地产子公司,下同)
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
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4 个,其中在建项目 2 个,
拟建项目 2 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土地面积 土地出让合同 开发
序号 项目名称 土地坐落 开发单位
(平方米) 签署时间 状态
新疆北新蕴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
1 新疆北新集团大厦 16,403.36 丰房地产开 2013-10-29 在建
开发区云台山街
发有限公司
重庆蕴丰建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
2 北新御龙湾Ⅰ期 234,228.00 设工程有限 2013-6-17 在建
街道农创园
责任公司
重庆蕴丰建
北新御龙湾(暂定 重庆市合川区草街
3 145,932.00 设工程有限 2013-11-8 拟建
名) 街道农创园
责任公司
新疆北新蕴
北新总部基地生活 经开区(头屯河)白
4 23,563.36 丰房地产开 2016-3-17 拟建
配套(暂定名) 鸟湖新区二号台地
发有限公司
二、关于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
盘惜售、哄抬房价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订)(以下简称“《房
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
称“3 号文”)、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2012 年
修订)以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建项目中是否存在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
(2)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项目中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
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公司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闲置土地受到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的情形。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对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经自查,拟建房地产项目中“北新御龙湾”(暂定名)存在实际开工日期超过
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情形,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北新御龙湾”(暂定名)系重庆蕴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蕴丰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3 年 9 月,重庆蕴丰公司通
过公开竞标方式获得该项目两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 年 11 月 8 日,重庆蕴
丰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署了 2 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HC-13-111-6 号和 HC-13-111-7
号地块须于 2014 年 10 月 1 日之前开工建设。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HC-13-111-6 号和 HC-13-111-7 号地块尚未动工开发。
“北新御龙湾”(暂定名) 项目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1 年以
上,根据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延迟开工原因出具的说明,确认延
缓动工开发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地块的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未在开工日期前完成,相
关土地未达到约定的土地交付条件。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北新御龙湾”(暂定名) 项目地块未被收取土地
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且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出具证明文件,确认重庆蕴丰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国家
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章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报告期内“北新御龙湾”(暂定名) 项目所在地块不构成闲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拟建开发项目不存在超
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
形。
(2)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
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
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
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不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形。
(3)根据《监管政策》关于“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
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
原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的规定,公司进行了全面自
查并查询了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网站。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闲
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为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被收回的情形;截
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调
查通知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违反《房
地产管理法》、3 号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监管政策》规定的闲置土地情
形,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闲置土地行为,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相关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本次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自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
[2010]4 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
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 号文”),对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进行了自查,主要内容为:
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 25%以上(不含
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查阅了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2)浏览了报告期内自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非法转让土地行政处罚信息。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关
于炒地行为的处罚通知,不存在因为炒地而被处罚的情形;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
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炒
地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未达
到 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而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形,公
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炒地行为。
(三)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的自查
1、自查依据及自查内容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 建房[2010]53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
办发[2013]17 号)的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行为进行自查,主要内容为:
(1)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
品住房项目,是否均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
屋价格,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
品住房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
售,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
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是否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行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自查的具体情况
(1)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
品住房项目,均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
格,不存在违反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捂盘惜售行为。
(2)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
品住房项目,均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不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
源紧张的行为。
(3)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因商品住房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
为受到有关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公司未
曾收到有关住建部门发出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经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该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
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报告期内,北新路桥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
若北新路桥因存在报告期内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并因此给北新路桥和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四、自查总体结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
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前述违法法
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调查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之签署页)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