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92,742,696.2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中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陆剑
被告一是原告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的相对人,自 2006 年开始,原告受被告一
委托,为被告一代理进口羊毛。在 2013 年 12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一对截止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货款及费用进行了结算。经结算,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及费
用 98,834,948.22 元,其中 2013 年以前拖欠货款及费用 26,692,236.98 元,2013
年发生的货款及费用 72,142,711.24 元。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在
2014 年 2 月份支付 60 万元,在 2014 年 3 月份支付 5,492,252 元,合计支付
6,092,252 元,之后被告一未再支付。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担保人,在 2013 年 1 月 10 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
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9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债务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
期限为两年。在 2013 年,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了进口代理合同 25 份,发给被告
一货物 26 批,在 2013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保证期间内发生
的债务为 72,142,711.24 元。
被告三是被告一、被告二的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
合同》后,被告三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若被告二未履行《最高额担保
合同》,由其承担该《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连带清偿责任。
2015 年 7 月 30 日,本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及费用 92,742,696.22 元;(2)判令
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187,085.13 元(利息自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按中国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计算,暂计算到 2015 年 7 月 25 日,实际计算到清偿之
日);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 92,742,696.22 元货款及费用中的 72,142,711.24
元,9,187,085.13 元逾期付款利息中的 7,146,452.03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
息自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计算,暂计算到 2015
年 7 月 25 日,实际计算到清偿之日);(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含公
告费)。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公
告(编号为临 2015-066 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浙
杭商初字第 1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及费用 92,742,696.22 元,并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9,187,085.13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自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该标准支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 69,410,425.72 元货款及费用、6,972,277.26
元逾期付款利息(以 69,410,425.72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
自 2013 年 12 月 15 日起暂计至 2015 年 7 月 25 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按该标准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551,449元,由被告一负担,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负担其中的
413,23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负担。
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 于 审 慎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2014 年 度 、 2015 年 度 已 对 该 项 应 收 账 款
92,742,696.22元,按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
决结果,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