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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7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1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
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并提交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将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上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现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利
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
(四)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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