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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6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4,253.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本公司
    被告:新疆艾萨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原告受被告委托,为被告代理进口原毛。原告与被告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在杭州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债权确认及偿还协议》,双方约定:截止
2013 年 11 月 30 日,被告欠原告代理进口原毛货款余额为 4,253.28 万元,被告
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即 2014 年 5 月 30 日之前)清偿。双方签订了《动
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现有的以及其将来拥有的除已被抵押的生产设
备外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为原告提供浮动抵押
担保。随后,原被告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在新疆昌吉市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
记手续。期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2015 年 12 月 15 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4,253.28 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 397.45 万元(利息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6.15%计算,暂计算到 2015 年 11 月 30 日,实际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3)
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浮动抵押财产,由原告优先受偿;(4)判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
    本次诉讼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
公告(编号为临 2015-092 号).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杭上商
初字第 279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4,253.28 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暂计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的
逾期付款利息 2,145,543.47 元,并支付此后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3.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部动产(抵押登记编号:新抵 B012014013)
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案件受理费 265,192 元,由被告负担;
    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
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已对该项应收账款4,253.28
万元,按10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鉴于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
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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