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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5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事前审核及
独立意见:
    一、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一)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宜化”)系湖北宜
化的全资子公司。现公司及青海宜化与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本
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
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二)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宜化”)系湖北宜化全
资子公司。现新疆宜化与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
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
步提高以上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以上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意以上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
关联交易。
    三、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及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北宜化”或“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要求,本次授
信银行 2016 年向被担保的公司贷款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和子
公司为之提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本次为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348,300 万元贷款授信
及融资租赁 25,000 万元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
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
意上述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提交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独立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公司拟建水上加油站,因此,在原
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中增加“柴油零售经营”内容。
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经营范围修改为:化肥生产销售;液氨、甲醇、
甲醛、氢氧化钠、氢、氯、硫磺、一氧化碳与氢气混合物、甲酸、乙
醛、盐酸生产;保险粉的生产销售;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
及国家限制的化学品)生产销售,化工技术咨询;设备制造与安装;
粉煤调剂串换;日用百货建筑材料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制造、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港口经营(在港区
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LNG生产销售;柴油零售经营。
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王红峡       刘桂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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