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太平洋2015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4
债券代码:125982        债券简称:15 太证 0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7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由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发
行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因 2016 年 6 月 18 日、2016 年 6 月 19 日为
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
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期(一期)次级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太证 02(125982)。
    3、发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挂牌转让无异议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5]847 号。
    5、发行规模和期限:人民币 56.50 亿元;3 年期(附第 2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
择权)。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在存续期的前 2 个计息年度固
定不变,在第 2 个计息年度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将继在第 3 年续存,且从第 3 个计息年度开始,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
为初始票面利率加上 300 个基点。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7
日止。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7 年 6 月 17 日止。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期债券设定 1 次发行人选择提前赎回的权利。发
行人可以选择在本期次级债券存续的第 2 个计息年度末,按面值全部赎回本期债
券;发行人将在本期次级债券第 2 个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是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18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若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 2016 年至 2017 年每年
的 6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
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6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逾期部分不
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
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16 年 6 月 20 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
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太证 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
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付息机构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兑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联系人:杨简羽、伍莎莉
    联系电话:010-88321792、010-88321519
    传真:010-88321587
    邮编:100044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