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万盛股份:广发原驰.万盛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3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GF-WSGF-ESOP-2016001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草案)
     二O一六年__月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重要提示
    本《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仅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项目材
料,不代表各方已实际按照本合同建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需以各方后续签订的《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本为准。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合同当事人 ..................................................................................................................................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0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5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15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和运作方式 ........................................................ 23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24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24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5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25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 29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31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32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33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35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36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38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40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42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46
二十四、风险揭示 ............................................................................................................................ 4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5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56
二十七、其他事项 ............................................................................................................................ 57
附件一:资金补偿合同 .................................................................................................................... 60
附件二:募集资金合法的说明 ........................................................................................................ 66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前言
    为规范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
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
照《管理办法》、《细则》、《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以下简称《说明书》、《集合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
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协议:指《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 2014 年 6 月 20 日证监会公布
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4]33 号)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也简称
为“广发资管”;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也简称为“广东工行”;
    推广机构:指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 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
力且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投资者;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资产及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将计划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劣后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劣后级份额;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
    劣后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劣后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
劣后级委托人为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指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资金补偿方:指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献国先生、高峰先生、周三
昌先生;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规定
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推广期具体时间
见有关公告;
    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最后一日;
    开放期: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的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
告为准;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T 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n 指任意正整数):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
产的行为;
    巨额退出: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等额的资金超过集
合计划项下能够用于兑付退出申请的现金类资产总额时,即为巨额退出;
    集合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
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特指万盛股份(股票代码:
603010 );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
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
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指 www.gf.com.cn,或该网站上指定的相关交易系统
或其他平台。管理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可参见该网站下“资产管理”版块。管理人信息披露
平台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份额折算基准日:份额折算基准日为集合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之日,如上述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一个工作日。
    份额折算发生日:指实际进行折算操作的日期,原则上折算基准日同折算发
生日为同一日,如遇折算基准日为非工作日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计划
无法按时进行折算时,当次折算发生日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管理
人信息披露平台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委托人。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献国
    通信地址:浙江临海两水开发区                 邮政编码:317000
    联系电话:0576-85322099                      传真:0576-85322099
    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
    邮政编码:510075
    联系电话:(020)87555888、95575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沈晓东
    办公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 29 号工银大厦 2102 室
    邮政编码:510100
    联系电话:(020) 83786666-210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集合计划成立时的规模预计不超过:
    (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小写)¥150,000,000 元(以集合计划
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小写)¥75,000,000 元,具体以优先级
份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劣后级份额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柒仟伍佰万整:(小写)¥75,000,000 元,具体以劣后级份
额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集合计划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管理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级份额和劣后
级份额成立时的比例不高于 1:1,利息转增份额带来的偏离除外。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
股票代码:603010)依法发行的股票、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
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
种。
    2、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投资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10.SH)股票:资
产净值的 0-100%。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股票。
    (2)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到期日在 1 年以上的央行票据及以及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申购)、可分离债券(含申购)、债
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等:资产净值的 0-100%;
    (3)现金管理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含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可转
让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央行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国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金融债、期限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
月)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型基金等:占资产总值的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
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
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
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24 个月,经协商一致,满 12 个月后,可提前终止,期满可以展
期。
    提前终止条件可见“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展期条件可见“二十、
集合计划的展期”。
    (六)推广期、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2、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的时期为封闭期,不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
    3、开放期
    (1)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或者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委托人进行
资金参与或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有权临时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可办
理的业务类型(参与或退出)等具体安排由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如果涉及合同变更、展期,公告事宜按照合同变更、
展期通知时间等条款的要求执行。
    (2)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发生日为 R 日,R 日为优先级份额开放期,在
该开放期内,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退出经份额折算后增加的份额,不可以参
与。管理人可对优先级份额折算后增加的份额做强制退出。
    4、流动性安排
    集合计划可办理退出业务的开放日须保证集合计划账户中现金类资产占比
不低于资产净值的 5%。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及人数限制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本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由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本集合计划的优先级属于中风险产
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稳健投资收益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的劣后级
属于高风险产品,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追求高预期收益的投资者。同时,适
合的投资者是产品推广机构评定的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若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变更代
理推广机构的,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在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后即变更
生效。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以纸质资料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
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
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
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
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
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优先级 0%;劣后级 0%;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待后续协商确定】;
    4、托管费:【待后续协商确定】;
    5、证券交易费用;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相关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计算详见“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以及“十三、集合计划
的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
登记机构是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
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结束推广期。
   (2)存续期参与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展期或者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委托人进行资金参
与或退出情形时,管理人有权临时设置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可办理的业
务类型(参与或退出)等具体安排由管理人确定,并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管理
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如果涉及合同变更、展期,公告事宜按照合同变更、展期
通知时间等条款的要求执行。
    投资者在以上可办理参与业务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相应份额的参与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当是合格投资者;
   (2)在推广期内,委托人以集合计划的面值(1.00 元/份额)参与;存续期
内,开放期内参与价格为参与当日(T 日)的相应份额单位净值;
   (3)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4)本集合计划接受客户人数 200 人以下;
   (5)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人数限制时,管理人将
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同时,存续期内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情况宣布提前
结束或延期结束开放期;
   (6)本集合计划以劣后级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优先级和劣后级份额配比不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超过 1:1 且不超过人数限制的范围内对优先级份额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在超
出上述范围的当日,以份额配比限制或人数限制为上限,按“时间优先”的原则,
来确定参与成功的份额,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准。此集合计划
参与原则更改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合同以书面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书面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
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
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
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通过推广机构的交易系统申请参与集合计
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
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存续期内,可于参与日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场所
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委托人同意,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优先级 0%;劣后级 0%。
   参与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参与费=参与金额×对应的参与费率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总金额-参与费)÷面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存续期参与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参与份额=(参与总金额-参与费)÷T 日对应份额的单位净值
   委托人参与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5、推广期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不转为份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利
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本集合计划出现或可能出现超额募集情况;
   (3)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4)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明的;
   (5)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
   (6)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配比已超过份额配比上限;
   (7)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超过 200 名;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参与的情形;
   以上暂停参与情形除第(4)项外,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可办理退出业务的开放期内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
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该类份
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在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进行处理;
   (4)委托人单笔退出本集合计划不设最低份额限制;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
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 万份
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5)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折算发生日为 R 日,则 R 日为优先级份额开放期,
在该开放期内,优先级委托人可以退出经份额折算后增加的份额。
   (6)管理人可对优先级份额折算后增加的份额办理强制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本集合计划开放期
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
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在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巨额退出和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具体的约定办理。
   (3)退出款项划付
   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退出款项将在退出申请确认后 3
个工作日内划拨至委托人账户。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
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退出时以相应份额退出申请受理日(T 日)单位净值作为计价基
准进行退出金额计算。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出金额=T 日相应份额单位净值×退出份额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
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仅可在可办理退出业务的开放期内申请退出
(若发生巨额退出,管理人决定推迟退出安排或拒绝接受退出申请的除外),退
出的次数无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大额退出指单个委托人从本集合计划中一次退出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 万份
(含 300 万份)。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大额退出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 5 个工作日提出预约申请,否则管理人和推
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等额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项下
能够用于兑付退出申请的现金类资产总额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
出申请份额等额的资金超过集合计划项下能够用于兑付退出申请的现金类资产
总额,管理人有权推迟集合计划的本次退出安排,直至集合计划项下现金类资
产能够用于兑付退出申请时,退出价格为实际办理退出当天的单位净值。
   (3)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
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本集合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本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退出,管理人可按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载明的规
定,推迟退出安排或拒绝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出款项,但须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
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
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
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
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该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集合计划的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
    (二)份额配比: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劣后级的份额配比不超过 1:1。因利
息转份额导致份额配比偏差不受前述限制。
    (三)杠杆比例:初始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倍数不超过 2 倍,超过 2 倍时,暂停优先级份额参与。产
品运作期限内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产品运作期
限内杠杆倍数不超过 2 倍(按照本合同“七、(五)”约定,资金补偿方违约的
情况除外),如触及该杠杆倍数上限,劣后级委托人应追加资金参与直至杠杆倍
数不超过 2 倍,且管理人需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6.2】%/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优先级无
需承担任何费用)。
    (2)优先级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
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3)本集合计划退出或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
期收益。若优先级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资金补偿
方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特别提醒:当资金补偿方应履行而未履行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收
益的差额补足义务时,管理人不承担向资金补偿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追偿
和诉讼的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资金补偿方的信用违约所导致的风
险和亏损,并可以自行向劣后级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偿。上述安排不影响资
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2、劣后级份额
    劣后级委托人优先承担集合计划的损失。同时,集合计划的收益在扣除管理
费、托管费、其他各项费用以及优先级份额预期年收益后的剩余收益由劣后级份
额享有(在资金补偿方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补仓承诺的前提下)。
    (五)预警、追加、止损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承诺
 时间   时
                 时点释义     预警、追加、止损安排              违约惩罚
 段     点
                                管理人于T1+1日,提示     1)若劣后级委托人及
                                投资风险,劣后级委托     资金补偿方未按规定
                                人或资金补偿方必须       的时间和金额及时、
                                在T1+1日15:00前追加      足额追加资金,则劣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资金,使资产管理计划     后级委托人须按照以
 禁售         净 值 跌 破 预 警 单位净值不低于0.80       下方式缴纳罚息:
         T1
 期           线 0.80 元 的 当 元。                      应缴纳的罚息=(应追
              天。                                       加资金-已追加资金)
                                                         *罚息天数*罚息利
                                                         率。
                                                         罚息自T1+2日起开始
                                                         计算,直至足额追加
广发原驰万盛股份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日或劣后级份额全
                        部罚归优先级所有之
                        日为止,以此计算罚
                        息天数。罚息由管理
                        人于集合计划终止日
                        计提,于集合计划终
                        止清算时按份额分配
                        给优先级委托人。
                        罚息利率:
                        A. 集合计划单位净
                        值跌破预警线0.80
                        元,且劣后级委托人
                        或资金补偿方未能在
                        T1+1日15:00前及时、
                        足额追加资金的,劣
                        后级委托人自T1+2日
                        起以每日0.05%的罚
                        息利率缴纳罚息。
                        B. 集合计划单位净
                        值跌破0.75元,且劣
                        后级委托人或资金补
                        偿方未能在T1+1日
                        15:00前及时、足额追
                        加资金的,劣后级份
                        额委托人自T1+2日起
                        以每日0.1%的罚息利
                        率缴纳罚息。
                        C. 集合计划单位净
                        值跌破0.7元,且劣后
                        级委托人或资金补偿
                        方未能在T1+1日15:00
                        前及时、足额追加资
                        金的,劣后级份额委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