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16〕0041号
当事人: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万盛股份,证券代码:603010;
高献国,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丽娟,时任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5年12月29日,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停牌。2016年1月13日,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2016年3月1日,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以下简称“《继续停牌公告》”),未披露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具体情况,但承诺不晚于2016年3月8日明确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此后,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8日、3月15日、3月22日和3月29日,先后4次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重组进展公告》”),称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以保密考虑和谈判需要为由,未披露重组的明确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2016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重组事项的公告》,因与交易对方未达成一致而终止重组,公告中仍未明确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情况。随后,我部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明确并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等相关事项。公司迟至2016年4月6日在回函的相关公告中才对重组标的和交易对手方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未能在前期公告承诺的期限内披露本次重组明确的交易标的情况,直至承诺的披露期限届满近1个月后,在我部监管工作函件的督促下,才对重组标的资产情况等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在公告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前,先后4次披露《重组进展公告》,均未提示重组终止的相关风险,对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风险信息揭示不充分。
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2.1条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三条等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高献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负责人,两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履行承诺不及时及未能充分揭示重大风险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高献国、董事会秘书宋丽娟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