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收购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子公司收购三亚小洲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股权 的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审慎考虑的前提下,决定收购相关资产,可以进一步扩大 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提升公司房地产业务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收购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 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亚平 林英士 蓝庆新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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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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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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