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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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22日下午2∶00时,假座上海市政协华夏会议中心(北京西路860号)三楼衡山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2名,代表股权1793659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人出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陈亚民先生、董事王祖礼先生因公务缺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跃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拟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受让上海九百城市广场有限公司16%股权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九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71878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99.9394%;
反对344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602%;
弃权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权数的0.0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