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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07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
                自查报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弘股份”或“公司”)拟
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指导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地
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
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
并出具《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自查报告”)。
    经自查,发行人出具本自查报告如下:
    一、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
控股公司持有、开发经营的主要商品房项目,以及近三年内因房屋销售完毕、土
地转让、项目转让等而不再持有、开发经营的主要商品房项目。
    二、     自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等规定,具体自查内容主要为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
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三、     合规性说明
    经自查,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被国
土、规划、建委、房管等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自查的总体意见
    经自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近三年)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商品房预售、
现房销售方面,均履行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申报手续,不存在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出现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而被房地产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
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
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 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
15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此页无正文,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
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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