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上市公司冶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四川泸天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与
关联方共同增资扩股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继
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该议
案及资料认真审阅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
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事项有效,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
利于增强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开、诚
信的原则,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属于正常、必要的投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证劵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控股股东继续履行同业竞争解决措施及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聂长海 杨勇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