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烯碳: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04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为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苏银行连云港
陇海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和交通银行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三笔共计59,783,065元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
(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201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年报报告相关披露内容),为
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与丽港稀土其他股东签署的
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债务人丽港稀土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
诉讼,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辽宁
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法”)邮寄来的(2016)辽01
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
件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李斌
     被告三:李普沛
    被告四:狄建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原告为其承担保证责任所偿还的欠款
59,783,065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承担保证责任59,783,065元后所产生的
利息50万元,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金额以计算给付之日起
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分别以其所持有的并向原告质押的丽港
稀土1,170万元股权、1,200万元股和630万元股权,对原告59,873,065元
的债权及利息承担反担保责任,并通过拍卖、变卖上述股权优先受偿;
    4、上述股权不足以清偿59,873,065元债权及利息的部分,由被告二、
三、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诉讼费四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