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6〕137号
关于给予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约见谈话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茂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李前进。
李前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时任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9号4幢502室。
严荣飞,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时任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前进南路9号4幢502室。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启动的利润分配,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办理权益分派相关手续,即于2016年1月5日向全体股东直接派送现金红利,并且未发布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债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李前进、董事长严荣飞给予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李前进、严荣飞于2016年5月30曰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3-4会议室接受谈话。
同时,提醒你公司: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等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5月25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江苏证监局。
分送: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6年5月25日印发
打字:吴文彬 校对:胡燕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