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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股转系统发〔2016〕138号
关于给予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经查明,你公司持续督导的挂牌公司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电器")于2015年12月11日启动的利润分配,未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权益分派申请,办理权益分派相关手续,即于2016年1月5日向全体股东直接派送现金红利,并且未发布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债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知悉通灵电器存在权益分派行为后未督促其履行相应程序,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5.7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给予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按照《业务规则》、《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今后如再出现违规行为,我司将对你公司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
  2016年5月25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北京证监局,江苏证监局。 
  分送: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存档。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 2016年5月25曰印发
  打字:吴文彬	校对:胡燕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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