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提出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鸿勇 赵秀芳 颜华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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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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