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
协议》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我们认为:
公司与李文俊、强艳丽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补充协议》的形式、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与签署《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进
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署附生效条
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函》签章页)
独立董事:
李定安 田志龙 刘启亮
日期: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