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韩江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韩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三、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赵守国 雷华锋 宁连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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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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