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2016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审阅刘强先生、余永米先生、林晓峰先生、钟其锋先生、魏敏
先生、杨国强先生、付红霞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
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聘任刘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余永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聘任林晓峰先生、钟其锋先生、魏敏先生、杨国强先生、付红霞女士为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聘任杨国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杨国强先生的个人履历,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和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具有《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示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公司法》
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任职资格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同意聘任杨国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