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拟聘董事会秘书黎永亮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
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及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情形,同时黎永亮先生已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
的要求;
三、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黎永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赵守国 雷华锋 宁连珠
二 O 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