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26 日(周四)上午 8: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5 日 -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 11:30,下午 1:00 - 3: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海淀区碧桐园一号楼四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徐明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9,373,5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7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09,039,92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219%。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33,59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7%。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099,0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9,372,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279,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5%;反对 2,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4,7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642%;反对 2,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0%;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弃权 6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307,973,022 股,关联股东梁淑洁
女士在议案表决中予以回避。其中同意 307,880,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261,8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9%;反对 19,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987,3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731%;反对 1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91%;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 307,973,022 股,关联股东梁淑洁
女士在议案表决中予以回避。其中同意 307,880,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9,280,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9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6%。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06,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812%;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0%;弃权 9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许迪律师和赵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