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
在自然人黄永述诉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塞威”)合同纠纷案
中,本公司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在柯塞威未实缴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
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列为第二被告,于2016年4月2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1、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知悉本案原告黄永
述已向该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解除黄永述(原告)与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双方签订的
《投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152047804元,
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
(3)判令被告二(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鲜
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连带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对本公司的影响
原告本次变动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额从之前的“保证金8,000 万元,投资顾问
费人民币117,967,488 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 年11 月25 日起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变更为“保证金8000万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
152,047,804元,以及保证金和投资顾问费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增加34,080,316元。
由于原告诉讼请求额增加,未来原告有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金额,
并由此增加冻结本公司资产。
虽然公司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成为本次诉讼的第二被告,在柯塞威未实缴
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对柯塞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柯塞威有足够的履行能
力且原实际控制人鲜言承诺自柯塞威设立至转让期间的法律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因此
该诉讼事项及本次变动诉讼请求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及当期业绩造成影响。
(二)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情况
1、实缴注册资本及验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验
资报告》(荆正审验[2016]010号)。
根据荆正审验[2016]010号《验资报告》,截止2016年4月20日止,深圳柯塞威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0万元。
2、对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中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影响
公司律师认为:由于柯塞威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部实
际缴清,本公司作为柯塞威的发起人股东,对柯塞威的债务已无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并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荆门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荆正审验[2016]010号)。
(三)本案的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9月8日。
公司已聘请专门律师负责此案的诉讼事宜,积极应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三、备查文件
(一)黄永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二)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