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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水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24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16]554 号文核准,江西洪
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4,824,14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 10.52 元/股。现因认购对象上
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君资管定增 001 定向资管计划”委
托人沈岚由于自身原因放弃本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
过 49,824,144 股新股。截止 2016 年 4 月 22 日,向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1,929,658 股股份、向李龙萍发行 21,929,658 股股份、向上海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5,964,828 股股份,发行价格为每股 10.52 元,募集资
金总额 524,149,994.88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
将募集资金扣除按财务顾问协议约定需支付的承销费后的余额 499,119,994.88
元存入公司在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行 606059000000011007 账户。上述资金到位
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
第 6-00004 号的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验资费用、股权登记
费用及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合计 29,618,663.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494,531,331.75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时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金额                     用途
                                                                 用于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
                                                                 程、南昌市九龙湖组团供水
                                                                 管网建设改造工程、南昌市
                                                                 瑶湖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
南昌农商银行劳动支行       606059000000011007   499,119,994.88
                                                                 工程、南昌县污水处理厂二
                                                                 期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资
                                                                 金安排,以及支付重大资产
                                                                 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
合计                                            499,119,994.8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6059000000011007。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499,119,994.88 元,
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牛行水厂二期扩建工程、南昌市九龙湖组团供水管网建设改造
工程、南昌市瑶湖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程、南昌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
的建设和运营资金安排,以及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2009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孙兴涛、苏冬夷、邵凯杰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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