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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球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21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国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
【2016】9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函内述及监管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顾国平先生,全文如下:
    顾国平(身份证号:310227197705171615):
    经查,截止至 2015 年 11 月 5 日,你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 2 号基
金、华安资产—汇增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并持有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00556,以下简称慧球科技)股份 1960 万股,占慧球科技
股份总额的 4.96%。
    你作为华安资产—汇增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汇增 2 号)的委
托人代表,根据你发出的投资决策意见,汇增 2 号 2015 年 11 月 6 日开始
买入慧球科技股份,至 11 月 9 日合计买入 643.66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63%,至此,你与一致行动人和熙成长型 2 号基金、华安资产—汇增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汇增 2 号合并持有慧球科技股份 2603.66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6.59%。
    在汇增 2 号买入慧球科技股份与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慧球科技股份
合并计算达到慧球科技股份的 5%时,你作为汇增 2 号的投资决策人,未及
时发出停止买入的投资决策意见,导致汇增 2 号与 11 月 6 日、9 日合计超
比例买入慧球科技股份 627.72 万股,超出比例 1.59%。作为上述一致行动
人成员和汇增 2 号的投资决策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
规学习,规范投资证券市场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
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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