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20 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 号文核准,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78,463,035 股,
每股发行价格 5.14 元,募集资金总额 1,945,300,000 元,减除发行
费用 17,000,000 元后,余额为 1,928,300,000 元。上述情况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210531 号《验资报告》。
二、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
规定,宁夏云创数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云创”)目前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构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和 2016 年 5 月 14 日披露的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
另外,公司亦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开设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其及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有关前述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中冶
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31)。
三、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为满足宁夏云创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
关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该次会议
决议,宁夏云创分别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宁夏银行”)增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其及保荐机构国
元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计划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分别向招商银行账户转入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向宁夏银
行账户转入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
四、本次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招商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招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951900694510803,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该专户存
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宁夏云创计划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转入
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心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公
司和招商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每
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招商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招商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
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招商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
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
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招商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
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招商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宁夏银行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1、宁夏云创已在宁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25060140900006717,截止 2016 年 5 月 10 日,该专户
存放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宁夏云创计划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转
入募集资金 3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宁夏云创建设中卫云数据中
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宁夏云创、公
司和宁夏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应当至少每
半年度对宁夏云创、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国元证券应当对宁夏云创、公司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3、宁夏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宁夏云创出
具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公司。宁夏银行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宁夏云创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支
出说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宁夏银行、国元证券,支出说明至
少包含如下信息:支取时间、支取金额、收款单位、汇款用途等,支
出说明应加盖宁夏云创及公司公章后生效。
5、宁夏云创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宁夏云创及宁夏银行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宁夏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元证券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
形的,宁夏云创或者国元证券可以要求宁夏云创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经国元证券及公司同意,宁夏云创有权根据募投
项目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自宁夏云创、宁夏银行、国元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