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租金损失人民币 1,713.80 万元(因未及时腾退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租金损
失从 2012 年 10 月 1 日计算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后期损失直至租赁物得到腾退
为止,金额或有变化);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0,810 元,本公司承担 34,162 元,
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136,64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6 年 5 月 18 日,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040 号《裁决书》,
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四川天马玻璃有限公司产生租赁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书,公司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就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沱牌舍得涉及诉讼、仲裁公告》(公
告编号:2014-018)。
二、仲裁裁决情况
【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040 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当应申请人的要求立即腾退其根据《2003 年租赁合同》和《2008
年租赁合同》各自所附《租赁物交接清单》所列土地使用权及厂房;
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未及时腾退《2003 年租赁合同》和《2008 年租赁
合同》各自所附《租赁物交接清单》所列土地使用权及厂房给申请人造成的租金
损失: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1 止,为人民币 564 万元;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人民币 157.5 万元;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应为 992.3 万元。上述共计人民币 1,713.8 万元。此后以此类
推直至租赁物得到腾退时为止。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170,810 元,由申请人承担 20%,即人民币 34,162 元;
由被申请人承担 80%,即人民币 136,648 元。由于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
故被申请人应将人民币 136,648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
仲裁费。
以上第 2、3 项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费用,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