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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科化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9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262,854,7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142,737.20 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 160,804,870.33 元结转下一年。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
    4、对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
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
    5、对于由公司自行派发现金红利的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5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发放。
    (二)除淮北矿业集团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 148 号
联系电话:0561-233858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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