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第七项议案),公司
控股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集情况
2016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时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3、召开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 1 号凯迪大厦
708 会议室
4、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李林芝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684,505,35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5.41%。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33,364,28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2.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51,141,098 股,占本
公司总股本的 3.3929%。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凯迪”) 1 人,代表股份 559,293,12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7.11%,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林芝女士主持,会议对董事会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
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4、审议通过了《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
案》
同意 683,941,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2%;
反对 5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8%;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648,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反对 554,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
案》
同意 124,778,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65%;
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34%;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01%。其中:
关联关系说明:因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是阳光凯
迪的子公司,是同受一方控制的关联关系,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阳光凯迪作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了该议案。阳光凯迪
持有公司股份559,293,123股。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
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778,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授权法定代表人决定公司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授信的议案》
同意 684,071,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4%;
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6%;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778,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 2015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同意 683,869,3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1%;
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9%;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76,2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反对 6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10、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同意 684,071,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99.94%;
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06%;弃权 8,6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境内非国有法人股东:阳光凯迪同意股份 559,293,12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778,814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反对 4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弃权 8,64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彤 舒知堂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6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载有到会董事签字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