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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
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
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
则,通过直接或间接渠道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以实现双
方的充分了解与认同,建立投资者与公司之间长期的良性互动关系,规范公司资
本市场运作,以期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3、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4、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投资者关系顾问;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确立、股东确认、获取
投资者群体、媒体策略、全球投资者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网站、公司文化、投
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投资者期望调查、公司形象定位、增强公司透明度和
提升公司治理等,以建立和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金融界之间的密切沟通和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分析研究、信息沟通、危机处理、
公共关系、定期报告、筹备会议、媒体合作、投资者接待、网络平台建设、参与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在同行中展开交流
与合作。
    分析研究: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
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摸索相关行
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
    信息沟通: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的投
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的潜在投
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界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危机处理: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投资者来访。根据公司情况,定期不定期举行分析
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第七条 信息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信息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电话咨询、媒体采访
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等。
    第九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根据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
在按有关规定在上述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责任人。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全面掌握、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运行状态以及
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2、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结合特定事项或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
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建立和维护公司网站等方式,
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4、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开展投资者投诉管理工作,为投资者投诉提供有效途径,建立内
部处理机制,并统一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5、优化媒体合作,协调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及
子公司必须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的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按规定要求报告子公司的资产交易、投融资活动、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形成合规高效的信息报送机制,使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记录;
    3、投资者调研承诺书等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如果由公司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公开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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