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情形:
(一)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首期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之监事签字页)
熊慧: 晏永义:
李贵忠: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