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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7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管业”或“公司”)拟向社会
公开征集受让方出售巨龙管业混凝土输水管道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如本次公开
征集受让方公告发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则视为本次公开
转让未成功,由浙江巨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控股”)按本次公
开征集受让方的底价即评估价的 85%和账面净资产孰高的金额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巨龙管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前向
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等议案
所涉及的事项,尤其是关联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
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主业转型、增强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可能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会
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
    3、《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签订的
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4、承担本次交易审计与评估工作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及其
经办人员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
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5、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
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因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巨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郝玉贵                         傅坚政              陆竞红
                                                    2016 年 5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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