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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7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泸州老
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
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酿酒工程技改项目
(一期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4、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公司已制定了股东回报规划,规范和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要求,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公司就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杜坤伦、张凌、徐国祥、谭丽丽
                                            2016 年 5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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