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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7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二〇
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上午
9:00在中国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8名,独立董事张陆洋先生委托独立董事钱逢胜先生代为行使
表决权。
    会议由董事长苏江华主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
券有限公司委派专人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结果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的议案》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之有关签署新
东北电气(锦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出售框架协议(「重大资产重组出
售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
板上市规则项下的非常重大出售,需要联交所事前予以核准。
    2016 年 5 月 9 日公司接到联交所决策函,决策函认为公司于本次非常重大资产
出售完成后将无法维持联交所上市地位所需的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因此,联交所对
本次非常重大资产出售交易不予核准。
    根据联交所决策函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
项。
    独立财务顾问瑞信方正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
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终止原因符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从东北电
气及其他交易各方了解到的客观事实,终止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独立董事张陆洋、金文洪、钱逢胜出具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出售事项
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主板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议案表决无关联董事需要回避的情况。作出此
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
行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三、备查文件
    上述所有文件的原件。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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