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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7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每股转增 1 股。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35 元;对于其他
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4 月 2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
    3、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2,410,307,0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361,546,059.30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每股转增 1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4,820,614,124 股。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
    2、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的发放
    (1)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 2015 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以上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将所分派股
份直接记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
                                                     转增             合计
                                            股
无限售条   A股              2,410,307,062        2,410,307,062    2,410,307,062   4,820,614,124
件的流通   无限售条件的流
                            2,410,307,062        2,410,307,062    2,410,307,062   4,820,614,124
股份       通股份合计
股份总额                2,410,307,062       2,410,307,062   2,410,307,062   4,820,614,124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4,820,614,124 股摊
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1112 元。
     八、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4689035
     传    真:010-64689030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8 号静安中心三层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7 日
 报备文件: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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