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 (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发行人”)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以下简称“《投
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
[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
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
(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
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2016年5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时为2016年5月24日(T日),其中,网
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初步询价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
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
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
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
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5月26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
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网
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5月26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
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
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
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
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
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
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
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公司将自筹解决资金缺口。
重要提示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6】1017 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久之洋”,股票代码为
“30051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3,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股数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40.00%。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
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
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西南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
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的相关安
排”。
只有符合西南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
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5 月 20 日(T-2 日)刊登的《湖
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T-4 日)及 5 月 19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
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
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3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8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
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
算出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
高部分的数量,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
量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
申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
本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
行价格”。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
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9:30 至 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
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
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
有效拟申购数量。
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已开通创业板
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
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 年修订)所规
定的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
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西南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
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5 月 16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首次公开发行
2016 年 5 月 16 日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电子版核查资料(截止 12:00)
2016 年 5 月 17 日
T-4 日
初步询价日(9:30-15:00)
2016 年 5 月 18 日
T-3 日
初步询价日(9:30-15:00)
2016 年 5 月 19 日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 年 5 月 20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5 月 23 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16 年 5 月 24 日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6 年 5 月 25 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16 年 5 月 26 日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
2016 年 5 月 27 日
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5 月 30 日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
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
网上网下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
购日将顺延三周。
二、 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开展 A 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
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 A 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6 年 5 月 16 日(T-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6 日)持有深市非
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
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完成备案,
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
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
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
案系统截屏等)。
除上述标准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
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
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⑧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
购的配售对象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如
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其或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的投资者情形,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备案且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
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
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
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
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
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西南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西
南证券提交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
1、提交材料: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
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
人投资者需提交“承诺函”和“关联关系核查表”。
(2)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
出资方信息表》,同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截屏)。
(3)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可通过西南证券网站
(http://www.swsc.com.cn)首页右侧“业务公告”栏目下载。
2、提交时间:投资者须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将上述全
部核查材料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及 Word 版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西南证券
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zbsc@swsc.com.cn)。电子邮件主题格式为“投资者全称+
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发行人简称”。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
在 9:30-16:30 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010-88091904,88091924。原件须
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T-2 日)12:00 前送达西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
北京市金融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8 层西南证券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33。
未按规定提交文件、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经审查属于《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其排除在可以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
者范围之外。
三、 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
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
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T-4 日)和 2016 年 5 月 19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
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
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
后一个报价为其最终报价。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
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3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80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
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 2016 年 5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审查不符合西南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4)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报价;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3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
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
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
每个报价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
分的数量,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报价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
时,该报价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依次剔除;如果报价和拟申
购数量均相同,则按照报价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将不低于本
次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
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
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
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报
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 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
元)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参与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
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
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
数量将在 2016 年 5 月 23 日(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
市值按其 2016 年 5 月 20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
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
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3、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本次发行网下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T 日)决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
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50 倍以上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 100 倍以上的,回拨比
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 150 倍
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
(T+1 日)刊登《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率公告》”)。
2016 年 5 月 25 日(T+1 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
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T+2 日)刊登《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
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
2016 年 5 月 26 日(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 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
行配售:
1、西南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西南证券及
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
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 A 类投资者;
(2)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
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不低于 C 类投资者;
(3)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40%、20%分别优先向 A 类、B 类配售;若 A 类、
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剩余部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配
售;
(4)当由于向 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网下发行数量的 20%而使得 B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时,B 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
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配售
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
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
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八、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16年5月26日(T+2
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5月26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
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
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
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九、 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6年5月26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
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
2016年5月30日(T+4日)刊登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
十、 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
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
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
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
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一、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9号
电 话: 027-59601200
传 真: 027-59601202
联系人: 陆磊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电 话: 010-88091904 88091924
传 真: 010-88091492 88091493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 (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