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申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4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控制
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
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
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
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
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
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
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
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
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
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
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公司应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一条 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
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适用本条规定。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帐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5、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
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
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
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结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
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
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
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年度审计时,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
“无法提出结论”鉴定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上述鉴定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