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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关于变更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
            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5 月 6 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4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拟注销公司在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同时由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
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开设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及结算利息转入新开设的
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仅用于“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开发项目(一
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详见 2016 年 5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
2016-046 公告)
      201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变更手
续,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利支行(乙方)、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
(丁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1050194360000000068。该专户仅用于丁方海南如意岛(一期)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丁方的该等资金不得质押。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丁方实施的,丁方应当确保其遵守关
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丁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和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义、马乐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本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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