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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4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 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 桂东 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 桂东 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12,633,232.7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
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
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 2048 号),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7 月 24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
告”或“钦州永盛”)就与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钦州永盛支付货款 12,633,232.79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应付货款金额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
率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 2015 年 8 月 14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钦州永盛诉讼的公
告》)。2015 年 7 月 27 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6 年 3 月 28
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审审
理已终结。
    二、本案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钦州永盛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5]钦南民初字第 2048 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
之间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铁矿石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书均合法有效。
经双方结算,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总额为 19,464 万元,被告实际支付货款为
182,006,768.18 元,尚欠货款 12,633,231.82 元未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
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被告未收到第三人货款前,被告有权拒绝原告要求付
款 请 求 , 现 被 告 只 收 到 第 三 人 支 付 的 货 款 185,385,535.24 元 , 因 此 尚 有
9,254,464.76 元货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被告已收到第三人支 付的货款
185,385,535.24 元,现被告只支付给原告 182,006,768.18 元,尚有 3,378,767.06
元未依约定支付给原告,为此被告逾期支付 3,378,767.06 元已构成违约。因此,关
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 12,633,231.82 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中,符合付款条件的
3,378,767.06 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 9,254,464.76
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被告辩称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实际已经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规定,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承担的是担保责任,从属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
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同一种类,而且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就债务达成抵消
协议,因此被告主张债务抵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
民币 3,378,767.06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
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付);
    案件受理费 97,599 元,公告费 700 元,由被告广西铁投冠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26,803 元,原告钦州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71,496 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期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
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本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
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
2048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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