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诚药业”、“公司”)拟向辛德
芳、辛立坤等 8 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70%的股权(以
下简称“标的资产”),向浙江星鹏铜材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
益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83.5%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
供的本次交易相关会议材料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与有关交易各方除
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
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
估过程中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
估目的和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
估价值公允、合理。
4、公司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是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评估结果和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标的资产的
价值,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吕永祥 叶祖光
年 月 日